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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据生态建设需长期主义思维看两会⑦|统筹布局完善数据交易市场生态建设

日期:2025-06-13 08:53:59点击:7

 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,完善数字经济治理,释放数据要素潜力,更好赋能经济发展。数据已成为等同于技术、资本、土地和劳动力的生产要素,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也成为今年全国表委员讨论的热门话题。数据交易中心(平台、所)是数据要素汇集、流通、交易的重要平台,已成为数据互联互通的新型基础设施。但当前数据交易中心建设仍面临诸多堵点,规范、活跃、有序的数据交易市场是未来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引擎。

  整体来看,国内数据交易市场仍处于建设阶段向探索阶段的过渡期,存在较为突出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,部分表更是直接点出“数据交易中心要避免重复建设、一窝蜂”。

  一是数据交易中心(平台、所)数量多,但定位不清和重复建设问题严重。自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成立以来,各地政府和企业加速布局数据交易中心,以期推动数据交易变得透明化、合法化、规范化。截至目前,全国已有超过三十家数据交易中心,但存在重复建设、各自为战、交易模式混乱等突出问题。数据交易中心多集中建设在沿海发达地区和中部省市,形成了多个分割市场,各交易市场之间数据流动性和融合度较低,导致交易频次低、交易混乱等现象,难以充分发挥数据交易中心的功能优势。这也使得很多数据交易中心已停止运营或转变方向,目前能够持续运营三年以上的交易中心十分有限。

  二是数据交易市场增速快,但场内交易规模不大,场外交易频发。On Audience平台统计显示,中国数据市场增长率在全球领先,2021年增长率预估在35%。但数据市场规模较小,仅占美国的23%。市场中的数据多为个人数据,随着大量互联网企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“精准画像”,大量数据通过场外“黑市”完成交易,进一步限制了正规数据交易市场的交易规模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在成立之初宣称未来3到5年日交易金额将达到100亿元,并在随后的几年里将目标从“日交易额100亿元”降至“全年力争突破亿元”,但这个目标目前也很难实现。

  一是确权难、定价难、互信难、入场难、监管难的“五难”问题短期内难以真正解决。上海数据交易所在2021年推出“五首发”聚焦“五难”关键共性难题,但目前各交易中心的规则标准不统一,叠加“五难”的机制性难题,解决“五难”问题尚需时日。

  第一,确权难。国内还没有明确的确权机构,数据控制权和使用权的边界尚未厘清。第二,定价难。数据价值存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,数据产品的估值与定价缺乏规律,国内外数据交易中心定价规则混乱。第三,互信难。数据跨部门、跨区域、跨境互信存在难题,互信机制很难形成。第四,入场难。场外数据规模显著高于场内,场内数据产品较为单一,部分数据控制者宁愿“将数据锁着,让数据躺着”。第五,监管难。数据交易行为的监管涉及发改、工信、商务、网信、证监、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,但目前尚未成立专门的数据交易监管机构,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监管主体和职责也尚未明确。

  二是数据“烟囱”限制了数据流通。数据价值的关键在于流通,但数据市场的部门壁垒、区域壁垒和产业壁垒突出,“数据碎片”“数据孤岛”长期存在,尤其是政府公共数据“有数据无价值”“有数据不流通”问题严峻。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援引数据指出,我国政府数据、公共数据占整个数据量的比重达到70%-80%,但这类数据的开放共享程度不高,全国开放数据集规模仅约为美国的11%。

  三是相关法规偏重于约束,对数据应用的促进程度不高。2015年9月,国务院印发《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》,提出要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。《网络安全法》《数据安全法》和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法规,划定了国家安全、商业机密、个人隐私“三条红线”。国务院《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》提出,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规则,探索“原始数据不出域、数据可用不可见”的交易范式。《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》《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》《上海市数据条例》《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》等地方文件先后出台,探索对数据权属进行分类,在分类的基础上筛选可进行商业化、交易的数据。但从促进数据应用的角度来看,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,尚未明确数据交易和数据应用的场景。

  一是数据经纪产业(Data Broker)发展模式。数据经纪商、数据经纪人是指为将用户信息二次出售给具有多种目的的客户,而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企业或组织。美国数据经纪产业收集数据的重心在于人口统计信息,主要提供市场营销产品、风险降低产品以及人员搜索产品。为约束数据经纪人滥用个人信息行为,美国正筹划出台《删除法案》。2021年12月9日,《广州市海珠区数据经纪人试点工作方案》正式印发,这也是全国范围内首次探索建立数据经纪人制度。

  二是数据信托(Data Trust)模式。目前主要有两种美国和英国的两种模式。美国信息受托人模式是给数据控制者增加特殊的信托义务,来平衡数据控制者和数据主体之间的不平衡权力结构。英国数据信托模式是在数据控制者和数据主体之间建立第三方机构,即数据信托,通过受托人来管理数据。

  三是开放银行(Open Banking)模式。开放银行最早由英国在2015年提出,是通过开放API技术手段实现银行数据与第三方服务商共享的商业模式。开放银行发展是银行数字化转型的方向之一,在带来利好的同时,也存在较大的数据安全隐患。各国在积极推动开放银行的同时,也出台了多项监管政策和法规。

  四是科技龙头企业数据交易平台模式。基于自身的技术和数据资源,欧美很多科技龙头企业构建了自己的数据交易平台,继而打造独立的数据要素生态。如,亚马逊市场网络服务(AWS)通过自身技术打造Data Exchange,组建了包含数据发布、数据存储、数据下单订阅、数据服务计费和授权的“一站式”的数据交易生态。

  一是统筹布局数据交易平台建设。加强顶层设计,打造“全国市场+地方市场”结合模式。成立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,制定统一的数据交易市场规则及标准,覆盖数据交易撮合、交易监管、资产定价、争议仲裁、交易服务生态打造等全流程。在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粤港澳大湾区、成渝等地建设区域性数据交易中心,整合区域内数据资源,加强与国家数据交易平台的整体联动,提高数据利用效率和数据交易规模。

  二是健全数据交易和资产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。推动数据确权立法,研究制定《数据产权法》《数据交易法》,规范数据交易范围、定价机制、利益分配机制和监管机制。出台中国版“数字守门人”制度,明确超级平台、大型平台、中小平台的标准和义务。

  三是打造“数据全球化”流通体系。借鉴欧美模式,积极培育从事合规评估、经纪撮合及数据交付等业务的数据经纪商,支持发展数据信托和开放银行等业务。探索“数据特区”模式,鼓励深圳、海南等地探索数据跨境交易,促进跨境数据要素流通,有力支撑对外开放的跨境数据需求。

  四是构建统一数据监管机制。结合“东数西算”布局,成立全国层面的数据监管机构,构建发改、工信、商务、网信、证监、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协作的监管机制,统筹数据交易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。

  五是完善数据供需匹配机制。加快数据产品标准化进程,确保数据可追溯、质量有保障。推动政务数据公开,发挥数据基础设施作用,提高公共数据的利用率。鼓励科技龙头企业作为数据生产者和运营商进场交易,促进商业数据流通和应用,提高市场需求的匹配度。深挖数据要素应用场景,用数据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。强化数据安全保护,根据数据分级对数据进行强制加密,加快发展数据安全行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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